顶点文学 > 都市小说 > 50年代:从一枚储物戒开始 > 第1475章 逆权侵占
    看到跟第二舰队的交涉过程这么顺利,身在波多黎各的集团律师们也意识到,这应该并不是自己等人的功劳,一定在上层有什么事情发生,才会让事情变得简单起来。
    不过,这对他们也是一件好事情。
    虽然他们针对这次与第二舰队的沟通这一块,提前做了很多预案,但没人能敢保证,结果一定能达成董事长的要求:既要达成目标,又不得罪人。
    这明显是人情世故的范畴,可不光是法律条文的事情,但也确实能考验一个人的能力。
    处理同样一件案子,让集团首席大律师奥菲恩·史密斯来处理,与让集团执行律师卡西莫多·布朗来处理,即使同样是胜诉,但一定是两种不同的结果。
    史密斯大律师可能在胜诉后依旧能成为对手的朋友,而布朗律师可能会因为这次胜诉结下一个死仇。
    这不光是对法律条文是否熟悉的问题,更多考验的是一个人在情商、人脉、财富、技巧、谋略等各个方面的综合实力。
    这次任务本来是集团任务中难得的一次考验,可惜,这次孙志伟亲自出手了,不然,应该能通过这次考验,在这一群律师中发现一些人才。
    军事基地那边虽然答应了要搬走,但什么时候搬他们也决定不了。
    所以,波多黎各的律师团在得到第二舰队的回复后,就没再管基地那边,而是直接进入下一个流程,岛屿居民的迁徙计划。
    现在孙志伟对库莱布拉岛的所有权,已经经过波多黎各议会的确认,本地的相关证明文件也已经下发,他已经是一位合法的岛主了。
    但是,孙志伟要想强行驱逐岛上现有的居民也没那么容易。
    现在岛上除了美军那100多人,其他的不到100居民中,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是后来迁徙来的,很多人原本就住在岛上,甚至几代人都住在这里。
    当年老兰开斯特说,这里是一座荒岛,其实是并不是他自己的想法,而是他买下库莱布拉岛时,政府的文件上显示这里是一座荒岛。
    但实际上本地人都知道,库莱布拉岛虽然贫瘠,还真的一直都有一些常驻居民。
    只是这些常驻居民,即使在西班牙统治时期,也没有在政府登记过土地所有权,更别说后来政权多次更迭,美国人先统治了这里,然后又有了现在的自由邦。
    而老兰开斯特在买下这座岛屿后,也从来没有亲自来过,他不知道岛上有人太正常不过了。
    事实上,真正应该对此负责的,应该是现在的波多黎各议会。
    但凡他们中有人有一点点的责任心,政府的文件上标注的“无人荒岛”字样也早就该被修正了,岛上这群没有登记的居民们的身份问题也早就该解决了。
    但偏偏历代波多黎各的掌权者中,根本就没人在乎这座荒岛,更别说去管这座荒岛上生活的几百个野人。
    拖延的结果就是,如今这个麻烦落在了孙志伟的头上。
    关于岛上这数百居民的问题,律师团早有预案,他们将这群人分成了好几类。
    其中大约三分之一的人口住在这里,仅仅只是为了混口饭吃,他们也不是没地方可去,只是在这里工作而已。这批人最容易打发,给点补偿,让他们去主岛上去找工作好了。
    他们如今住的房子也不过是自己简单随便的盖的,既没有产权证,也没有土地证,完全是不合法的。
    律师团会让几个警察过来先警告他们一番,然后再让人带着钱过来跟他们谈。
    都是打工人,去哪里打工不是打工呢,更何况还有一笔遣散费可以拿。一般不头铁的,也不愿意得罪警察的,基本上都会拿着钱,签署协议后退出。
    另外三分之一是岛上的牧民,他们之所以能在这里放牧,就是因为从来没有政府的人过来找他们的麻烦,甚至没人来收税。
    可他们不知道,波多黎各政府之所以不来干涉他们,只是因为政府那边知道这座岛屿是私人岛屿而已,人家岛主都不在乎,他们自然更管不着。
    如今他们亲眼看到了律师带队,拿着合法的所有权文件,也都茫然了,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。
    对这批人,律师团依旧是能给钱的就给钱打发走。
    这些牧民们本来就不是岛上的原住民,他们未经允许登上库莱布拉岛放牧,这就是侵占了孙志伟的土地所有权,孙志伟派人赶走他们完全合理合法。
    最后一批人大约有一二百人,他们大部分都是岛上的老居民,很早之前就住在这里了,这批人就不好打发了。
    波多黎各作为美国属地,其民法体系却源于西班牙民法传统。
    这里虽然不像美国本土那样,拥有“逆权侵占”条款,但在《民法典》中也有类似的机制,被称为“取得时效”(prescripción adquisitiva)。
    波多黎各《民法典》第1898条及以下条款规定的“取得时效”,包括‘普通时效”和“长期时效”两种情况。,
    其中,‘普通时效’通常为10年。
    意思是,若占有人善意且有正当权源,在占有土地十年后就能前往政府登记所有权。
    而‘长期时效’通常为30年。
    虽然无论善意与否,但需满足公开、持续、和平、排他占有,且无所有权人异议等要件。
    认真来说,其中有些家庭在这里生活了几代人,是完全可以凭借‘长期时效’原则,强行获取的岛屿土地的所有权;而满足‘普通时效’的居民则更多。
    但这里有一点是他们缺少的,那就是,他们根本没有在政府登记过,也就不满足“公开”条款。
    还有一点,那就是,这些原住民几乎都没读过书,他们没人懂得什么《民法典》。
    律师团经过讨论,几乎可以一致断定,岛上就没人知道波多黎各的法律中还有什么“取得时效”条款。
    而在法律上,只要他们自己不主张,也没人会替他们主张,那这条“取得时效”条款就可以当做不存在。
    只要集团给足补偿,等人一搬走,把地面一平,什么证据都没有了,也就没后患了。